原告溧陽市特種變壓器電器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告田阿金、第三人楊亞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判決公告
來源: 作者: 時間:2023-10-22 16:02:51
田阿金:
原告溧陽市特種變壓器電器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告田阿金(3204811961****0418)、第三人楊亞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無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進行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3)蘇0481民初5372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主文如下:一、被告田阿金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溧陽市特種變壓器電器設備有限公司借款及代償款250萬元并承擔以55萬元為基數自2011年10月8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55萬元為基數自2013年2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100萬元為基數自2012年9月12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40萬元為基數自2013年7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以及以250萬元為基數自2020年8月20日至實際還清之日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二、駁回原告溧陽市特種變壓器電器設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6800元,由被告田阿金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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