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陽法院審結常州首例類個人破產和解案件
來源: 作者: 時間:2023-03-21 18:31:00
2023年3月1日,經溧陽法院組織聽證,殷某、吳某、常州某擔保公司達成了《殷某類個人破產程序債務清償和解方案》,該案以達成和解結案。這是常州范圍內首例和解成功的類個人破產案件。
殷某系本市某單位職工,因其為朋友申請的經營性貸款提供擔保而負擔債務,經法院強制執行仍不能清償債務,但長期堅持分期向債權人歸還部分款項,未出現有逃避債務或其他違反執行規定的行為。2022年11月1日,殷某向溧陽法院提交類個人破產申請,溧陽法院經過審查,于2022年11月16日裁定受理殷某類個人破產程序一案,并隨機搖號指定江蘇某律師事務所為管理人。
案件審理過程中,溧陽法院秉持對債務人的誠信審查貫穿案件辦理始終為首要原則,組織管理人有序開展債務人資產查證、財產及其他資料接管、債權申報及審查等工作,經審查未發現殷某存在不誠信行為。形成債權人會議資料后,法院根據管理人調查的信息及殷某的實際情況,協調管理人指導殷某形成了債務清償和解方案,該和解清償方案最終經全體債權人表決同意,確定了和解清償的債權,清償率為66.76%,由殷某按照約定分期予以歸還。
該和解方案履行完畢后,法院將根據申請裁定終結類個人破產程序。結合本案債務清償率,殷某的免責考察期為一年,自終結類個人破產程序之日起滿一年方能申請免除剩余債務及信用恢復。免責考察期內,殷某仍應接受社會各界對其信用限制和財產情況的監督。
類個人破產程序兼有公平清償和重生救濟功能,通過允許“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將其現有財產及未來預期的收入交由管理人合理分配,實現公平清償的效果,同時以保障發展權益激勵債務人積極投身工作,努力創造財富以清償債務,不僅可以幫助債務人早日獲得經濟重生,也可以有效激發地方經濟活力,對營商環境提升、宜商目標的實現具有重要促進作用。溧陽法院開展類個人破產試點探索工作以來,已摸排執行案件60多件,其中移送審查5件,受理3件,本次類個人破產程序和解破冰將有力推動下一步試點探索工作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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