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參與虛假訴訟對抗執行,一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被江蘇高院處罰
來源: 作者: 時間:2019-08-12 09:36:12
江蘇高院在審理一起執行復議案件中發現,江蘇欣林律師事務所以及該所律師嚴林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提起虛假訴訟以規避執行。最終,嚴林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分別被罰款5萬元和20萬元。
2012年1月12日,無錫市佳佳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佳公司)與交通銀行無錫南門支行(以下簡稱南門支行)簽訂一份《小企業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南門支行向佳佳公司借款1000萬元,借款到期日為2012年7月11日。當天,佳佳公司與南門支行又簽訂一份《動產質押合同》,將3950噸鋼材予以質押,以對其1000萬元借款作擔保,并將質物交由雙方指定的第三方監管。但在2012年4月底,南門支行發現質物已不在堆場,監管公司稱該質物已被佳佳公司提走。無錫交行遂對佳佳公司等提起訴訟,要求歸還借款。佳佳公司對此稱,該批質物在第三方公司監督之下,未經交通銀行同意,該公司不可能直接提取。鑒于雙方均不知道該批質押物去向,無錫中院告知佳佳公司可以提起反訴或另案訴訟。但佳佳公司明確表示不提起反訴,并堅持作為抗辯無錫交行債權的理由。據此,無錫中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錫商初字第071號判決,佳佳公司應向無錫交行歸還借款本金990余萬元及利息。該判決生效后,無錫交行于2013年8月5日申請強制執行,但未獲清償,并長期處于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狀態。
2013年8月,在無錫交行申請強制執行的同時,佳佳公司就其與南門支行、第三人上海中遠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動產質權糾紛案在南長法院(現梁溪法院)提起訴訟。該案中,佳佳公司由江蘇欣林律師事務所律師嚴林代理訴訟。2014年1月20日,無錫交行向無錫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報案稱,佳佳公司等有合伙將本案所涉質物3950噸鋼材盜騙取嫌疑。后經公安機關偵查發現,案涉質物已被佳佳公司實際控制人用于抵押償還他人債務,不存在質物滅失的事實。佳佳公司遂于當年1月26日撤回起訴。
2015年5月28日,案外人宋水珍(江蘇欣林律師事務所律師嚴林的岳母)在梁溪法院又對南門支行提起動產質權糾紛訴訟稱,佳佳公司于2012年1月質押給南門支行的3950噸鋼材,因無錫交行已通過訴訟取得(2012)錫商初字第071號判決,但無錫交行導致該批質物全部滅失,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現佳佳公司已向其轉讓該索賠權,并于2015年5月18日向交通銀行發出債權轉移通知書,遂訴請無錫交行向宋水珍履行賠償責任,即質物損失價值1900萬元以及自2012年5月15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質物價值為基數,按年利率10.98%計算的損失。該起訴訟仍由嚴林代理。梁溪法院經審理認為,佳佳公司已將原質物搬出,且未補入新的貨物進行質押,遂判決駁回了宋水珍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35800元由宋水珍負擔。宋水珍不服向無錫中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宋水珍一審訴訟請求。該案二審階段仍由嚴林代理。在該二審期間,無錫交行向無錫市律師協會投訴江蘇欣林律師事務所律師及該所律師嚴林。宋水珍在無錫市律師協會對該投訴調查處理期間出具書面說明稱:在整個過程中,本人純粹系幫忙所為。案件的審判結果亦與本人無關,均由佳佳公司自行處置。據此,無錫中院裁定駁回宋水珍的起訴并退回其預交的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共計271600元。
針對271600元訴訟費用應否退還問題,無錫交行主張該筆訴訟費由佳佳公司支付,請求凍結退費以用于清償其債權。2017年10月15日,無錫中院作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并扣劃上述案件受理費。宋水珍對此提出執行異議稱,因其女婿嚴林系江蘇欣林律師事務所主任,故委托嚴林代其訴訟并由江蘇欣林律師事務所先行墊付上述訴訟費用,該費用與佳佳公司無關,應予退還,無錫交行無權要求執行。2017年11月16日,江蘇欣林律師事務所向無錫中院出具的《情況說明》載明:在宋水珍與交行南門支行一案中,我所接受宋水珍的委托,于2015年5月28日代其支付了一審案件受理費67900元,于2017年2月16日代其支付了二審案件受理費135800元。無錫中院據此認為,該案兩筆訴訟費的繳納主體系宋水珍,對該費用采取凍結扣劃措施不當,并以此支持了宋水珍的異議請求。
無錫交行申請復議。江蘇高院在復議程序中查明,宋水珍并未實際受讓佳佳公司的案涉債權,并與佳佳公司惡意串通提起訴訟,意在抗拒執行。其女婿嚴林在無錫市司法局律師管理處對其所作詢問筆錄中,明確承認該案以宋水珍名義起訴可以規避訴訟費被強行扣劃的風險。江蘇高院據此認定,宋水珍與被執行人佳佳公司相互串通,依據虛構的事實提起訴訟,啟動并引發后續的多個司法程序,業已構成虛假訴訟,因其惡意訴訟浪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其行為依法應予規制。宋水珍以其名義繳納的訴訟費用,無論該資金來源于何處,都無權主張退還,依法可以用于償還被執行人佳佳公司的案涉債務。江蘇欣林律師事務及該所律師嚴林(宋水珍女婿)知法犯法,明知宋水珍與佳佳公司之間以虛構法律事實啟動訴訟程序,不僅不加以規勸,卻依然積極參與其中,并代為支付訴訟費用,依法同樣應當予以規制。據此,江蘇高院裁定駁回了宋水珍的異議請求,并決定對江蘇欣林律師事務所罰款100萬元,對該所律師嚴林罰款10萬元。
江蘇欣林律師事務所以及嚴林均不服罰款決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江蘇欣林律師事務所及其主任嚴林與佳佳公司串通,虛構宋水珍與佳佳公司之間轉讓債權的事實,由宋水珍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訴訟。江蘇欣林律師事務所主任嚴林代理該訴訟并由律師事務所墊付訴訟費。江蘇欣林律師事務所及嚴林與被執行人存在惡意串通虛假訴訟的行為,且該行為具有幫助被執行人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目的,江蘇高院對其予以罰款并無不當,但綜合案件具體情況,所處罰款金額過高。據此,變更對江蘇欣林律師事務所罰款20萬元,對嚴林罰款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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