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案情
劉某駕駛車輛與姚某所駕車輛(車輛登記所有人為陶某)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劉某負全部責任,姚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認為劉某駕駛的案涉車輛以非營運車輛投保后,長期從事營運活動,改變了保單約定的非營業屬性,顯著增加了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屬于保險免賠事項,在商業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陶某、劉某及劉某投保的保險公司就損失賠償問題始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陶某將劉某及劉某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劉某駕駛的案涉車輛行駛證載明車輛使用性質為非營運車輛,但結合第三方平臺數據,劉某長期高頻次通過第三方平臺使用案涉車輛從事貨運業務,實質上已改變了車輛“非運營”性質。
由于運營車輛相對于非運營車輛,出行路線不固定,出行頻率更高、在途時間里程更長,事故發生概率增大,足以認定用途和使用性質的改變致使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劉某作為投保人未及時向保險公司履行通知義務,在保險人就免責條款對投保人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的情形下,依據保險法及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免責,但仍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責任,對于超出交強險范圍的損失由劉某承擔。
法官提醒
車輛的使用性質分為“營運”和“非營運”,若投保人以“非營運”車輛性質投保,但投保后卻用于經營性運輸行為導致其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投保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如被保險人未履行前述通知義務,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