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院審理消費者權益案件討論紀要
來源:江蘇省高院 作者: 時間:2017-03-24 11:28:58
關于審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
2016 年 12 月 6 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第 27 次審判 委員會,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審理中的若干問題進行了專 題討論。會議認為,近年來,新技術、新產業、新交易模式不斷 發展,新型消費糾紛不斷涌現,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審理中 遇到許多復雜疑難問題。為公正、規范地審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合理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維護健康有序的 消費市場環境,有必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 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規定,對審理懲罰性賠償糾紛和新型消費糾紛等問題進一步加以明確和統一。現將討論意見紀要如下:
一、關于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問題
會議認為,要正確理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精神,合理適用懲罰性賠償。
1、對于食品消費領域,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為生產者生 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不以消費者陷入錯誤為要件。關于銷售者是否明知經營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判斷,應當結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經營者進貨查驗義務等進行綜合認定。
對于食品以外的普通消費領域,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是經 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關于欺詐的認定,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 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八條的規定。
2、對于食品、藥品消費領域,購買者明知商品存在質量問 題仍然購買的,其主張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牟利為目的購買的除外。
對于非食品、藥品消費領域,購買者明知商品或服務存在質 量問題仍然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由于不符合懲罰性賠償構成要件中對于欺詐行為的界定,其主張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
3、在食品、藥品以外的普通消費領域,經營者主張購買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質量問題仍然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 應當提供初步證據予以證明,其僅提出購買者明知作為抗辯,未 提供初步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定;經營者能夠提供證明購買者明知的初步證據的,轉由購買者就其受到欺詐進行舉證,購買 者不能舉證證明的,人民法院認定其構成明知。
4、消費者購買的食品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 品安全的,消費者請求依據《食品安全法》要求經營者承擔十倍懲罰性賠償,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消費者因該瑕疵受到誤導,依 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主張三倍懲罰性賠償,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購買者對于食品標簽、說明書瑕疵明知,且 相關瑕疵不存在影響食品安全的,其主張懲罰性賠償的,不予支 持。經營者對于食品標簽、說明書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以及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承擔舉證責任。
認定食品標簽、說明書不影響食品安全,可以參照《最高人 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的標準,必要時可以咨詢食品主管部門或質量管理部門的意 見。食品標簽、說明書對于食品的質量、功能、價格、生產廠商、 產品標準、產地等標準存在瑕疵超出了普通消費者的一般認知,可以初步認定構成對消費者的誤導。
5、同一主體在同一商家重復購買單價較小的若干件商品, 并以每一件商品為標的物分別提起訴訟,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關于懲罰性賠償最低額度的規定,試圖在每一起案件中都獲得法律規定的懲罰性賠償最低額度的,人民法院應將消費者分別提起的若干件案件并案審理,并以商品 總價為基數計算懲罰性賠償的數額。
6、經營者承諾假一罰百、假一罰萬等賠償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存在假冒偽劣等有違其承諾情形的,消費者要求經營者按照承諾承擔相應倍數賠償,經營者主張過高,要求調整的,人民 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 條的規定處理。
7、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買受人以出賣人實施欺詐行為為由, 要求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請求三倍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相關爭議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進行處理,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8、醫療美容服務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范圍, 醫療美容服務提供者沒有相應資質從事醫療美容服務或者存在其他欺詐行為,消費者據此主張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關于新型消費問題
會議認為,對于快遞服務、網絡約車、信用卡消費、網絡購 物等新型消費領域,要堅持鼓勵與規范并重的價值取向。
9、關于快遞丟失的賠償問題,會議認為,在訂立快遞服務合同時,快遞服務企業對于保價條款進行了合理的提示說明,寄件人自主決定選擇保價的,可以認定保價條款構成合同的組成部分。快遞物品丟失、毀損時,快遞服務企業主張按照保價條款約 定處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寄件人沒有選擇保價,快遞服務企業按照《快遞服務管理辦 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損失賠償條款進行提示并特別說明的,快遞物品丟失、毀損時,快遞服務企業主張按照損失賠償 條款處理的,應予支持。
寄件人沒有選擇保價,快遞服務企業未按照《快遞服務管理 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損失賠償條款進行提示并特別說明的,快遞物品丟失、毀損時,寄件人要求快遞服務企業賠償 損失的,應予支持。快遞服務企業主張依照《郵政法》只賠償不超過所收取資費三倍賠償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關于網絡約車問題,會議認為,交通運輸部等六部門聯 合出臺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網絡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因此,網約車平臺公司從事 網絡約車服務發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要求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 承運人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網約車輛只投保非營業性保險未投保營業性保險,被保險人 從事網絡約車服務未通知保險公司,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以危險程度增加為由抗辯不承擔賠付責任的,可予支持,但機動車交強險除外。
11、關于商業銀行偽卡交易問題,會議認為,銀行卡遭盜刷 后,持卡人向商業銀行主張損害賠償的,其應對銀行卡被盜刷的 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持卡人能夠舉證證明銀行卡被盜刷的事實,要求商業銀行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持卡人自身對于銀行卡被盜刷存在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商業銀行的責任。
12、關于網絡購物格式條款的效力問題,會議認為,網絡銷售平臺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免責條款,僅以字 體加黑或加粗方式突出顯示該條款的,不屬于合理提示方式。消費者主張此類管轄格式條款、免責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 持。網絡平臺通過單獨跳框的形式對管轄條款、免責條款進行單 獨的特別提示的,消費者通過點擊同意該條款的,該管轄條款、免責條款成為雙方合同的組成部分,消費者主張該條款無效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免責條款存在《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情 形的除外。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辦公室
2016年12月1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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