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撞上拖拉機散落磚塊 車主同公路養(yǎng)護公司都被判賠
來源:江蘇法院網 作者: 時間:2015-03-31 14:20:32
在建筑工地忙活了一天的王志國騎著自己心愛的摩托車,哼著小調往家趕。不想在途中與變型拖拉機散落在路面的碎磚塊碰撞后車輛摔倒,致王志國受傷,車輛損壞,王志國經搶救無效死亡。25日,阜寧縣人民法院一審判定:孫德強、宋紅明承擔20%的民事賠償責任,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人民幣24萬元外,孫德強、宋紅明連帶賠償原告人民幣95275.06;公路管理站、公路養(yǎng)護公司承擔5%的民事賠償責任,計共同賠償原告人民幣23818.76元 2014年3月6日16時許,孫德強、宋紅明分別開一輛已交交強險變型拖拉機從一拆遷工地滿載碎磚塊沿231省道由南向北行駛,當車輛行駛至大眾修理廠門前路段右轉彎駛入大眾修理廠停車場時,變型拖拉機散落下了兩塊碎磚塊到地面上,其中一塊貼有白色條形瓷磚。當日16時55分,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王志國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從阜寧一建筑工地下班回濱海縣家中,沿香港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大眾修理廠門前路段時,因車速較快與孫德強、宋紅明駕駛的變型拖拉機上散落在路面的碎磚塊碰撞后車輛摔倒,致王志國受傷,普通二輪摩托車損壞。事故發(fā)生后,王志國被送至阜寧縣人民醫(yī)院搶救,因搶救無效死亡。阜寧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出具阜公交證字[2013]第000-0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未作出事故責任認定。 原告方認為,孫德強、宋紅明駕駛的變型拖拉機上散落在路面的碎磚塊碰撞后車輛摔倒,致王志國死亡,是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公路管理站與公路養(yǎng)護公司沒有盡養(yǎng)護及管理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被告孫德強、宋紅明共同辯稱,事故當天天氣晴朗,視線良好,事發(fā)路面平坦寬闊,為雙向六車道,王志國作為正常人應該知道無證駕駛的危害,發(fā)生事故與其無證駕駛機動車,車速過快以及遇有情況操作失當有關。本案是因遺散妨礙通行物品而發(fā)生,與公共道路管理部門維護不周,疏于檢查管理有關,屬道路管理造成受害人損害,因此公共道路管理部門應承擔相應責任。 被告公路養(yǎng)護公司辯稱,王志國屬于無證駕駛,對于事故的發(fā)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受害人是與散落的碎磚塊相撞發(fā)生事故,因此孫德強、宋紅明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養(yǎng)護公司雖然負有公路管理和養(yǎng)護的職責,但公司并沒有義務對該公路進行隨時清掃,對路面雜物做到隨時清除。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因親屬王志剛交通事故死亡,依法有權獲得賠償。本起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處理,雖未作出責任認定,但法院通過開庭審理已查明引起本起交通事故發(fā)生的磚塊應認定從孫德強、宋紅明所駕駛的變型拖拉機上掉落,孫德強、宋紅明應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王志剛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車速較快,對路面情況疏于觀察,以致未能提前發(fā)現危險予以避免,導致事故發(fā)生,王志剛應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孫德強、宋紅明的違法行為對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較小,孫德強、宋紅明應承擔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公路管理站、公路養(yǎng)護公司作為涉案道路的管理者和養(yǎng)護者,未能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者地方標準對涉案道路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的職責,對掉落的磚塊未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排除,留下安全隱患,引起本起事故的發(fā)生。公路管理站、公路養(yǎng)護公司的違法行為對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較小,公路管理站、公路養(yǎng)護公司應承擔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遂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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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阜寧縣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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